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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严肃学术风纪,提高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成效,依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研究计划和立项协议中的成果形式,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在文字上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语句通顺、言语规范。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不予办理成果结项、或视情况撤销该项目:一、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二、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六、应用性研究课题经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经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七、立项结果发布之前就已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立项时间与出版时间不相符;八、严重违反财政制度;九、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署名的相应成果;十、研究成果中没有把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编号作为唯一课题编号。(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五年之内尚未办理结项的课题,予以撤销,并追回科研经费。作为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四条  最终成果形式要求: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需公开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必须是课题负责人,其中核心期刊1篇),系列论文不少于2万字(需公开发表论文3-5篇,课题负责人任第一作者不得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新版)、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目录(新版)所收录期刊。核心增刊不视为核心,发表论文只可附上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唯一课题编号,发表论文须与课题紧密相关且见刊后方可结项。

第五条  最终成果形式文本要求:(1)所有成果用A4版装订成册,需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指定封面。(2)研究报告、专著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一并装订在报告、书稿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一并附上。(3)发表论文需附上唯一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及课题编号,单篇论文挂多个课题资助的不能作为结项依据。(4)专著、研究报告应严格按照学术规范撰写,目录、脚注、参考文献等均应注明。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须先结项,后出版。

第六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特委托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并做好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年度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组织把关工作。待成果验收材料备齐后,项目负责人将材料交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并经所在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合格(经费使用需符合国家与单位的管理办法)并盖章后(无审计处的加盖财务章)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结项材料合格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匿名鉴定。

第七条  凡是鉴定不合格者,限期修改,一般限期1-2个月。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不再准予结项,并视情况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将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项目成果鉴定完成后,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将专家银行信息汇总至项目所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专家鉴定费由项目所在责任单位组织支付,鉴定费标准自行确定。

第九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项时,须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送达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办理相关结项手续。结项材料包括《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2019年修订版)一式3份(含原件1份),最终成果7份(5份匿名成果,2份非匿名成果),《年度检查表》2份,已批准的《变更申请表》1份,查重报告1份(查重需用知网系统,去除本人文字复制比要求在20%以下。查重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结项文件需用最新版本,可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网站(http://www.tjysyjs.com/#/)——科研立项——本市立项”板块下载。

第十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办理结项手续:(1)印发《结项证书》,(2)注册登记结项记录。

第十一条  结项手续完毕之后,相关材料应如数存档:(1)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存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原件1份,最终成果形式2册(套),《年度检查表》1份,查重报告1份,变更申请表1份及以上材料电子版。(2)科研管理部门存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复印件1份,《结项证书》复印件和最终成果形式1册(套),《年度检查表》1份,变更申请表1份;(3)课题负责人存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复印件1份,《结项证书》原件,变更申请表1份及相关成果。

第十三条  对一些被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委领导机关采纳和给予批示肯定的课题成果,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宣传和推介,课题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成果的影响和作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项目依照最新的管理办法执行其解释权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原有的不适宜条款相应废止。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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